全国已查获问题口罩近九千万只 保持打击假劣防护用品高压态势
编辑:admin 日期:2020-05-08 13:30:02 / 人气:
甘霖强调,市场监管总局将继续保持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防护用品的高压态势,让危害人民生命健康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助力复工复产复商复市,助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查获问题口罩近9千万只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口罩、额温枪等防护用品一度紧俏,一些不法分子借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包括熔喷布等原材料,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甚至影响了社会稳定。
2月初,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网信办、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卫健委、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联合开展打击整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四类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及过期失效产品;以普通非医用口罩等冒充医用口罩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产销售无生产日期、无厂名厂址、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商标侵权、假冒专利、仿冒混淆。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联防联控机制相关部门依法从重从严从快查处一批制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医药酒精、消毒液等案件,同时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如上海、北京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查处涉嫌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口罩、伪造厂名的84消毒液,以及涉嫌无证生产经营核酸检测试剂盒等案件。
截至4月24日,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查获问题口罩8904.6万只,查获其他问题的防护用品41.8万件,查获问题消杀用品的货值是760.9万元,累计查办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用品案件29906起,其中立案查处案件26605起,罚没款3.5亿元,案值3.1亿元,移送公安机关案件757起。
据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从目前广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和市场监管总局查处案件的情况看,制售假冒伪劣口罩具有以下特征:不符合国家标准;“三无”(无生产日期、无厂名厂址、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弄虚作假“早产”口罩,虚标口罩生产日期;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注册商标进行销售等。
“铁拳”行动重拳打击假冒
4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2020年知识产权执法“铁拳”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2020年执法的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根据《方案》,市场监管总局将加强抗疫防护用品等重点商品的执法力度。
《方案》围绕抗疫防护用品、食品、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汽车配件、服饰箱包等重点商品,组织开展执法行动,严查商标侵权、假冒专利违法行为。
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持续关注疫情的发展和防护用品市场秩序,围绕打击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口罩等防护用品开展一系列工作。
1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下发《关于及时查处和从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的通知》,强调对防疫急需的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加强执法稽查工作。
从2月初开始,市场监管总局陆续开展“联合双打”典型案例曝光行动,通过公开披露严厉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违法行为等一批典型案件,从严从快查处查办,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有力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4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药监局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联合部署开展全国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着重对口罩、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额温枪)、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等防疫物资及重要原辅材料加强监管;突出全过程整治,贯穿防疫物资生产、流通、消费全链条;突出全方位整治,统筹国内国际市场,保障进出口防疫物资质量安全。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秦伟建议,市场监管应联合公安等部门,加强抽查、打击力度;同时各类贴吧、论坛、社交平台、电商平台都应加强对内容和平台商户的管理与督查,发现存在制假售假、诈骗等行为,立即对其产品下架、账户封号,及时报警。
防疫产品打假面临挑战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让防护口罩成为抢手货,在国内N95等防护口罩紧缺的情况下,微信朋友圈也“顺势”成了销售境外假冒伪劣防护口罩的重要渠道。在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对外公布的一批“联合双打行动”典型案例中,就有很多通过网络渠道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的案件,有的涉案金额甚至高达近千万元。这也使得打击侵权假冒伪劣防疫产品执法面临诸多挑战。
据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燕军介绍,从当前形势看,随着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侵权假冒行为呈现线上线下结合趋势,违法行为组织化、区域分布碎片化的特点明显,手法不断翻新,现行执法措施和手段还难以完全满足执法需要。从执法能力看,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涉及300多部法律法规,执法任务繁重,知识产权执法的专业性强,案件查处难度大,许多执法人员还是新兵,需要进一步提高执法办案技能。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指出,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口罩产品,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属于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冠病毒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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